- 主题:第136条封存跟84和85两条比都算小事了
条例比刑法优先。
因为公安直接根据条例处置了,就不必提交检察院起诉,也就不可能入刑。
【 在 sunjt1986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种事情是要入刑的,刑法还有另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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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9.5.*
朱正夫已经报案,造谣传谣的自求多福。
本版多次辟谣,你的行为已存照。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钟阳决议,赵宏从未参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工作,逮住个学者造谣,赛博处刑羞辱谩骂,是柿子捡软的捏么?
【 在 mhawk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小撮汉奸卖国的法学专家 欺上瞒下,妖言惑众,一个在央视洗地,一个在网上洗地,还有一只在通辑网友,手法娴熟,组织缜密,颇有明朝倭寇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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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7.*
如果你觉得公检法有意纵容涉毒犯罪把有罪的往治安处罚上靠,那就不是立法层面的问题了,而且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规定并无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不能规定强迫和容留到什么情节不构成犯罪。
【 在 molly1227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的有道理
: 但实际中也可能相反,把原来刑法的,降到治安管理条例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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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0.196.194.*
直接说法盲好了
【 在 SpringZ 的大作中提到: 】
: 只是大家现在才知道而已,算不上带节奏。
: 认真受过教育的人道德底线都远高于法律法规,很少会去了解这些犯错的惩罚。
: - 来自 水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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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24.95.*
这不就是变相降低强迫吸毒最低刑期吗
【 在 molly1227 的大作中提到: 】
: 新的条例,把“强迫吸毒”给加进去了,以前全是刑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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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18.43.*
不冲突。刑事定罪标准很高,需要唯一排他完整证据链,疑罪从无,如果没有足够证据,即便侦查机关侦结定案移送,但捡檫机关无法提起公诉,审判机关无法定罪,那就是无罪。但治安处罚,只要侦查机关就可以处罚,你说,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是加大了还是减小了打击力度?
【 在 bayernfans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注意看,你引用的这个解释第十一条,是对刑法第353条第一款后半段的“情节严重”的解释。第353条第一款的分号分了两部分,基础情节的,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到七年。你引用的解释只是解释了情节严重的这后半段。而对于基础情节并没有规定任何限制条件,那么该罪名就是行为犯,只要从事了该行为,不论后果、情节等量化标准,都构成353条前半段的“三年以下”,这就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85条相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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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
哪有这个必然?有线索不代表能侦查清楚,也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仅有口供也无法定罪。
【 在 bayernfans 的大作中提到: 】
: 其实我也考虑了为什么要把引诱欺骗教唆西读放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理由(强迫的先不论,性质更严重),因为几乎所有的西读者都是被别人引诱、欺骗、教唆的(毕竟基本上没有人会纯粹因为自己好奇而吸),而大量西读者也会继续发展下线。
: 这样一算,引诱欺骗教唆者几乎跟西读者大范围重合,每抓到一个西读者,只要审问他是怎么走上这条路的,必然会有一个上线构成该罪名。这样下去,要抓起来判这个罪名的人太多太多了,精力不够,只能在治安法里开一个口子,把一部分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又给不出一个明面上的理由说明两者的分界,所以只好模糊处理,让下面自己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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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
认真执法也不能执法违法,即便有BOSS,那也和能侦查清楚,和能提起公诉,能刑事定罪,都不是一回事。因此,有和能判是两回事。
【 在 moonwalker 的大作中提到: 】
: 真要认真执法,其实也有办法:
: 掮客虽多,但是他们背后是有boss的,把boss们抓起来判了,就能把渠道堵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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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定领域的单位强制开具相关证明,可以举报。
【 在 newzzdx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的,有的单位要求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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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智忽悠民粹,才是愚弄老百姓,歪曲政策,曲解法律才是无德无能,造谣才是无恥。
【 在 mhawk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不能超越社会常识的限制,法律人不能带着傲慢、瞧不起老百姓!
: 而赵、劳、朱之流 不仅欺上,不做充分调研,对百姓之关切不正面回应,卖弄虚伪的学术知识,高高在上,无德无能,拿毒品做缺口,这种汉奸卖国行为竟然还在立法队伍,简直荒唐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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