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第136条封存跟84和85两条比都算小事了
如果是未染上毒瘾,应当注明未遂。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两条是和刑法衔接的,而且早有解释,有特定的适用场景。比如吸了但未染上毒瘾之类。
: 说白了,你们认为这两种行为没有达到判刑标准的,难道该一放了之?
: --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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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几天认真思考了这个问题。实际上法律制定者修订法律的依据与你我的思考角度是不同的。
你我的思考角度是着眼于社会效应,所以看起来刑法353与条例85的罚则看起来很矛盾。
但是实际上法规制定者的着眼角度并不是社会效应,而是执法难度。运输贩子与缉毒警在深山老林里以命相搏,所以抓到了运输贩子,不管他们带了多少量,都是重判。而夜店酒吧里的掮客们很容易投降,执法难度很低,所以对他们的判例就轻。
【 在 bayernfans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注意看,你引用的这个解释第十一条,是对刑法第353条第一款后半段的“情节严重”的解释。第353条第一款的分号分了两部分,基础情节的,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到七年。你引用的解释只是解释了情节严重的这后半段。而对于基础情节并没有规定任何限制条件,那么该罪名就是行为犯,只要从事了该行为,不论后果、情节等量化标准,都构成353条前半段的“三年以下”,这就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85条相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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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我前面的解释,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罚则都不会超过条例85规定的上限。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罪刑法定,犯罪未遂也是犯罪
: 和够不上犯罪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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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讲的,就是这个犯罪标准的依据是怎么来的。
制定法律的目的首先是维护秩序,这个目的比正义重要得多。
而执法难度就是维护秩序最重要的判据。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是你毫无根据的臆测
: 达到犯罪标准就由刑法管,达不到犯罪标准才归治安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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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认真执法,其实也有办法:
掮客虽多,但是他们背后是有boss的,把boss们抓起来判了,就能把渠道堵住。
【 在 bayernfans 的大作中提到: 】
: 其实我也考虑了为什么要把引诱欺骗教唆西读放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理由(强迫的先不论,性质更严重),因为几乎所有的西读者都是被别人引诱、欺骗、教唆的(毕竟基本上没有人会纯粹因为自己好奇而吸),而大量西读者也会继续发展下线。
: 这样一算,引诱欺骗教唆者几乎跟西读者大范围重合,每抓到一个西读者,只要审问他是怎么走上这条路的,必然会有一个上线构成该罪名。这样下去,要抓起来判这个罪名的人太多太多了,精力不够,只能在治安法里开一个口子,把一部分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又给不出一个明面上的理由说明两者的分界,所以只好模糊处理,让下面自己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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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标准直接写在条文里,但是罚则依据并没有,需要你开动脑筋去猜。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真是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
: 刑法哪一条没有对应的犯罪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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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列的这些,都是具体的罚则,而不是制订这些罚则的依据。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果然是越是啥都不懂的,越跟着起哄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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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留他人吸毒罪?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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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之间罚则出现较大的差距,那么制订它们的具体依据就值得一猜。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真逗,你说说从古到今哪国法律告诉你每条罚则的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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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点,缉毒警在毒品运输过程中截获,一般就是全部的大量。
但是在前端,掮客们都懂法,他们一次肯定不会携带让你搜出超过条例规定的上限。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是你毫无根据的臆测
: 达到犯罪标准就由刑法管,达不到犯罪标准才归治安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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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比刑法优先。
因为公安直接根据条例处置了,就不必提交检察院起诉,也就不可能入刑。
【 在 sunjt1986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种事情是要入刑的,刑法还有另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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