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转进了。刚才说的是“挪用”的定义,你逃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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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情看来,留就是陷害了孙。
1、这事不举报,g方没有查这事的任何线索和动机。
首先是没线索。孙这种操作是普遍行为,为什么偏查他?海里有很多针,为什么捞这根针?
其次是没动机,因为打击孙不会给办案人带来任何好处,还会让他们x名远扬,
也不会给社会国家带来任何好处,甚至这是坑害国家人民的事情。
这条法律就不是这么用的。
2、这事如果不动用点特殊力量,也没法定罪:
逻辑上漏洞那么多,可以说就是黑白颠倒,硬是捏出这么个判决。
而留确实有这种资源。
3、孙被捕前都顺风顺水干成了营业部经理,管全国十几个到几十个分公司的业务,操作手法不可能不被公司知道。
尤其是这种行业界普遍使用的手法,不用就无法经营下去的手法,公司不可能不知道,留就是小白兔?
而且公司有财务和出纳的,业务部门能蒙过财务部门?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是这么理解的,不是循环论证。不去纠结罪名,我的意思,不管是有人举报也好,柳把公安叫过来也好,查出这个问题是实实在在的,在当时是可以定罪的,完全不存在柳陷害孙的说法,除非,这个挪用行为是柳授意孙这么做的。
: 你觉得我这么理解对吗?
: 我们都不是当事人,完全也是从公开的信息进行判断,没有信息表明这挪公款是柳授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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