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不是上帝,你不可能准确地知道书是多少钱,
买书这个例子需要适合本案,
那必须是“去图书城买书,不能严格确认书款,但过去买书款的均值是40,标准差是20”的情况;
而不是“老师通知本学期教材费是40整”的情况。
你别先把自己涂抹成好人,再一揽子掩护你愚蠢的认知。
论上纲上线和人身攻击,你还差的远。我劝你就事论事,第二次提醒你。
2、法条改变了,也不能改判此前的案子。你是法盲无疑了。
3、别说什么旁观者的话,输不起?
我不接受和稀泥。
法官也没法还原现实,谁不是基于给定条件判断?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现在告诉你书是40,他报100。实际你不知道书有多少钱,他虚报了多少。如果你允许自己的孩子有这样的行为,那我们就是三观不合。我是不允许孩子这么做的。所有的问题都在这里。
: 我说95年判孙有罪,这是法律判决,是实实在在的,就是有罪。后来又改无罪,那就是无罪。因为这个挪而不用的行为,是否判罪完全看当时法官的理解。这是时代造成的,法律条文也在不断调整。柳,孙,跟你我一毛钱关系都没有,我们也是旁观者,基于公开的信息作出自己的判断,可能不能还原历史。各抒己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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