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在北京买了套房,合同里明确写了,房产内有1户4人的户口,卖家需要在过户后20日内,将该房产内户口迁出,逾期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计算。同时,买家预留了5万元尾款,需要卖家完成户口迁移后再支付。
4月份进行了过户,7月份收房(合同约定了卖家多住三个月)。
收房时,买家去派出所查户口情况,发现该房产中有一遗留户口,为上上个业主家属,卖家表示不知情,多次来派出所查,均没查到此户口,跟他们不在一个户口本上。
卖家经过半个月的努力,去联系上上个卖家,无果。目前已经承认无法迁走该户口,问买家有何述求。
现在的问题是,3月份谈合同的时候,卖家没有提及存在无法迁走户口的情况,如果提及,带这种户口的房子属于硬伤房,根据市场判断和中介预计,房价最少要降低20万才能卖出。
这种情况,买家期望5万尾款不再支付,同时需要卖家按日支付违约金12.6万元(每天1800,70天违约)
卖家提出,北京6月份出台了公共户政策,该户口未迁出并不对房产本身造成影响,不同意买家述求。
但买家坚持认为,3月份签署合同时,并没有公共户政策,而是由于卖方故意隐瞒信息导致卖家多付了房款,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
这个,按照法律来走,应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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