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要能够证明只有那么做才可以活”,那很多正当防卫都不存在了。
典型的就是那个中学生被很多个人多次围殴,后来自己带着刀把对方干死了。
你不就是那个一审法官的思路:“你为什么要带刀”、“你被打了那么多次都没死,说明你没有生命危险嘛”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理由是必须要能够证明只有那么做才可以活,也就是如何证明不这么做他就会弄死我,证明不了就打不下来。至于打防卫还是打过失,这是律师需要抓着脑袋想的问题,毕竟对当事人来说如果不能脱罪那么就要立求最短刑期,只有不相干的外人才会的各种掰扯别的。泛泛而谈只能这么说啊,不然咋说,如果只是念法条的话,你也不会需要别人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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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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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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