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有这种想想法,实际上定义是非常清晰且合适的。
你是不是违背了对方意愿(核心),你是不是为了x行为(目的),你是不是采取了强制手段(使对方不敢,不能,不知反抗)
这就是qj最完整的定义。
如果目的不是x行为,就可能是强制wx。
问题是,你既然对对方采取强制行为,你肯定要解释的。
我无意分析具体案情,因为他扑朔迷离,也不统一事实。
但是,关于到这个案件,各位所说的什么翻供啥的,没太多意义的。极难成功。
实际上,这个案件我个人认为是没啥问题。
这个案件火的原因,无非是很多人找补,想要“订婚即同意”。
往深了说,就是本身我们的教育其实不怎么关系对方,不怎么尊重对方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个体。
包括男的后来的行为,我看说是不接受退还的彩礼,也就是表达,我们订婚了,你必须同意。
我认为这缘于我们对数人的教育,这是“考上xx就好了“的思维的体现,即我们不关心同意,只关心身份。
但现实不是哦,你说妻子必须同意吗?不一定,因为你可以离婚,但同意就是同意,不同意就是不同意。
另外说一句,qj是公诉案。
【 在 foureyesdog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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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猥亵都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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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就是QJ定义太宽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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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zSMTH@23054RA1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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