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公司无权拒绝续签
这是今天最新收到的裁决书。
1.本案员工就职某证券公司,公司两次单方面强行降薪,员工均提出了异议。2025年7月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公司不同意续签,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不续签的理由是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调岗或者培训仍然不胜任工作,依据的法条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2.其实公司直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就行了,把简单问题复杂化,颇具国企风格。我们之前的笔记里也多次说过,公司按照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难度非常之大。公司要举证两次不胜任工作的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要举证经过调岗或者培训。调岗还必须具备合理性,培训必须是针对性的专业技术培训。这三个环节,有一个证明不了,就属于违法解除。
3.不得不说,该公司在规章制度建设上还是不错的,解除流程形式上也都走到了,比许多民企和大厂强多了。但实质上的工作仍然不到位,所以仲裁委仍然裁决公司不胜任工作的认定事实依据不足。裁决撤销了公司的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两年,很多公司都是在员工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强行终止劳动合同,有些公司甚至通过换签劳动合同主体的形式来规避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最终基本都会败诉。
4.另外,关于公司单方面降薪的认定,由于员工及时提出了异议,不认可降薪。所以,仲裁委也支持了补足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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