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又循环论证了,合不合规还在讨论中。
受控、公开、惯例化,是受控的理由,
受控就是“没挪”,“没挪”就是合法的理由。
2、孙应该是能说清13万搁那的理由,是法院不承认这个理由。
这个证据也得你找,因为无错推定。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的这些,在当时法院可不这么认为。
: 没见过把一些不合规范的潜规则之类的东西堂而皇之要求合法化的。
: 违规就是违规,而且他也说不清楚到底是为了公司经营还是自己私存,这钱挪出来还没开始使用。凭啥就认可他为了经营而不是为了以后贪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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