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疑罪从无是基本逻辑,早已有之,
法条中明确提到这词较晚,但其精神早就在法律中有体现,并不是说1996才有。
2、法律不是用来赋权的,而是用来剥夺权力--判罪的,法无明文非禁止--对自然人。
只要老刑法没说疑罪从有,就不能按照有错推定的逻辑判断孙的案子。
这里又涉及一个法谚:法无明文。
这些基本概念你不知道,光看法条只能望文生义,结论就黑白颠倒了。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中国的疑罪从无是从1996年开始的。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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