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告诉你书是40,他报100。实际你不知道书有多少钱,他虚报了多少。如果你允许自己的孩子有这样的行为,那我们就是三观不合。我是不允许孩子这么做的。所有的问题都在这里。
我说95年判孙有罪,这是法律判决,是实实在在的,就是有罪。后来又改无罪,那就是无罪。因为这个挪而不用的行为,是否判罪完全看当时法官的理解。这是时代造成的,法律条文也在不断调整。柳,孙,跟你我一毛钱关系都没有,我们也是旁观者,基于公开的信息作出自己的判断,可能不能还原历史。各抒己见吧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多支出”的判断标准是啥,你把握错了标准,你的三观才不正。
: 如果书钱是40左右,肯定有个标准差,比方说是20元,
: 那穷家富路,要多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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