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陷害孙宏斌的手法,跟陷害付林的手法类似
不理解的,可能是没有操作过这种事。
用过公司备用金的,就兔死狐悲了。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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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2.96.42.*
2003当然是不能订95的罪,我拿出这个的意思是说之前各地法官没统一的标准,有的地方判有罪,有的地方判无罪,到2003才有了统一的标准。所以孙在95年被判有罪,也是正常的,后来又被判无罪也是合理的。因为这行为,是否有罪,完全看法官对法律的理解。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2003年的条文不能订1995年案子的罪。
: 其次,这个条文还是主张要在“挪用”前提下才能定罪。
: 贪官把钱弄到自己账户上,没有合理理由的,跟孙案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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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30.236.*
我是这么理解的,不是循环论证。不去纠结罪名,我的意思,不管是有人举报也好,柳把公安叫过来也好,查出这个问题是实实在在的,在当时是可以定罪的,完全不存在柳陷害孙的说法,除非,这个挪用行为是柳授意孙这么做的。
你觉得我这么理解对吗?
我们都不是当事人,完全也是从公开的信息进行判断,没有信息表明这挪公款是柳授意。
我发现你的观点,跟我一个大学同学很相似。当时他说官员可以允许贪污,因为他们都是优秀的人,能干事,完全没问题不可能。问题是,你不知道他贪污了多少呀,造成多大危害呀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非法挪用罪的定义就是循环论证了:
: 因为定义中就用到了挪用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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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30.236.*
我现在告诉你书是40,他报100。实际你不知道书有多少钱,他虚报了多少。如果你允许自己的孩子有这样的行为,那我们就是三观不合。我是不允许孩子这么做的。所有的问题都在这里。
我说95年判孙有罪,这是法律判决,是实实在在的,就是有罪。后来又改无罪,那就是无罪。因为这个挪而不用的行为,是否判罪完全看当时法官的理解。这是时代造成的,法律条文也在不断调整。柳,孙,跟你我一毛钱关系都没有,我们也是旁观者,基于公开的信息作出自己的判断,可能不能还原历史。各抒己见吧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多支出”的判断标准是啥,你把握错了标准,你的三观才不正。
: 如果书钱是40左右,肯定有个标准差,比方说是20元,
: 那穷家富路,要多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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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30.236.*
你也没证据他是公开的呀
我看到一句话,说有个财务啥人作证,说这事财务知道。但是未被法院采信。我尊重法院的行为,法院这么做肯定是有理由的。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你怎么知道孙的13万不是公开的?
: 你怎么知道公司对此不是心知肚明?
: 这在当时应该就是经商惯例,所有公司都这么搞,即便现在应该也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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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30.236.*
不知道zf是谁,但是肯定不是主席,达不到一手遮天的地步。
鱼有鱼道,虾有虾道,不会撕破脸鱼死网破的,否则没法混了。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孙再发达,有zf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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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3.122.131.*
有改判的就是等于全是错案???
此等逻辑,典型公知啊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官改判的多了,难道两审的法官必有一审的是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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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3.112.253.*
当时公司管理比较乱,发展太快了,估计是惯例,但被柳抓住了,没贪污,也算挪用,孙宏斌当时还是太年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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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244.234.*
新标准视为新法条,不能定前面的罪行。
“超过3个月”这不是简单的理解偏差,不是主观裁量权的范围了,这是新造的一个清晰的线。
除非你找出一个实锤反例:在2003以前,被“3个月”条款定罪的例子。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2003当然是不能订95的罪,我拿出这个的意思是说之前各地法官没统一的标准,有的地方判有罪,有的地方判无罪,到2003才有了统一的标准。所以孙在95年被判有罪,也是正常的,后来又被判无罪也是合理的。因为这行为,是否有罪,完全看法官对法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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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7.*
你转进了。刚才说的是“挪用”的定义,你逃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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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情看来,留就是陷害了孙。
1、这事不举报,g方没有查这事的任何线索和动机。
首先是没线索。孙这种操作是普遍行为,为什么偏查他?海里有很多针,为什么捞这根针?
其次是没动机,因为打击孙不会给办案人带来任何好处,还会让他们x名远扬,
也不会给社会国家带来任何好处,甚至这是坑害国家人民的事情。
这条法律就不是这么用的。
2、这事如果不动用点特殊力量,也没法定罪:
逻辑上漏洞那么多,可以说就是黑白颠倒,硬是捏出这么个判决。
而留确实有这种资源。
3、孙被捕前都顺风顺水干成了营业部经理,管全国十几个到几十个分公司的业务,操作手法不可能不被公司知道。
尤其是这种行业界普遍使用的手法,不用就无法经营下去的手法,公司不可能不知道,留就是小白兔?
而且公司有财务和出纳的,业务部门能蒙过财务部门?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是这么理解的,不是循环论证。不去纠结罪名,我的意思,不管是有人举报也好,柳把公安叫过来也好,查出这个问题是实实在在的,在当时是可以定罪的,完全不存在柳陷害孙的说法,除非,这个挪用行为是柳授意孙这么做的。
: 你觉得我这么理解对吗?
: 我们都不是当事人,完全也是从公开的信息进行判断,没有信息表明这挪公款是柳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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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