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review.com/LiShiPinDaoA.asp?id=28399从制度生成的细节看“一胎制”
董彦斌
1978年宪法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这是计划生育第一次写入我国宪法。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则在两处规定了计划生育,一处是第25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另一处是第49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鉴于历次宪法修正案,采取的都是“加法”而非“减法”的做法,即原则上只增加不减少,于是连劳动竞赛的条款都难以从宪法中移除,所以要想改变计划生育的宪法性质,可能会非常难。
目前,舆论界有许多声音,旨在要求改变“一胎化”的刚性制度。仔细来看,改变一胎化,只是属于计划生育内部的事项,与突破宪法规定没有关系,那么这个问题讨论起来,就不是原则性的,而是技术性的。这一点很重要,它告诉我们,突破一胎化,并不是反对计划生育,某种程度上还属于完善计划生育,将宪法条款细化、时代化。
一般讨论一胎化,会从老龄化社会等一些方面入手,这都非常正确。但还有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一胎化的刚性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了解这个过程对我们思考相关问题当为必要。
人民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陈云晚年岁月》记载了陈云、李先念两位领导人在一胎化制度形成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及一胎化制度形成的基本过程。
1979年5月、6月间,陈云对中国人口爆炸问题非常忧虑,5月18日,陈云指出,“人口要控制”,6月1日,他与上海市有关负责人谈到,“不解决好人口问题,将来不可收拾”,他谈了五条措施:(1)大造舆论,要造三年五年的舆论;(2)制定法令;(3)做好避孕药物、医疗工作;(4)实行优待政策,如招工就业优先照顾独生子女;(5)实行社会保险,首先解决“养儿防老”的问题。在谈到“制定法令”时,陈云说:“先念同志对我说,实行‘最好一个,最多两个’,我说要再强硬些,明确规定‘只准一个’。准备人家骂断子绝孙,但不这样,将来不得了。”
作者说:“刚刚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央提出‘最好生一个,最多生两个’的提法都是准备着挨骂的,并没有提出‘只准一个’的硬性规定”。1980年2月2日,余秋里等五位领导人出席在北京召开的“家庭、婚姻和计划生育新风尚座谈会”,会议提出,“把计划生育生育工作重点放到一对夫妇最好只生一个孩子上,是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一项战略任务。”
1980年6月12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计生委主任陈慕华致信陈云,报送相关材料,并求证已引用到材料里的陈云谈话五条措施是否准确。陈云6月14日回信,明确证实:“你引的我去年的话没有错。”他说:“我认为提倡只生一个孩子是当前第一位的工作,至于由此产生的问题则属于当前第二位的工作。”三个月后的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指出“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至于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那都是一胎化制度实施多年之后的后话了。
由以上文字可以看出,(1)一胎还是二胎,在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还不明确,至少陈云和李先念两位领导人就有不同意见。(2)陈云在1979年在上海的谈话对时任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产生了较大影响。(3)但即便是主张最为刚性的陈云,提到的仍然是“当前第一位的工作”,既然是“当前”,就意味着可以随着时代与情况变化而变化。
就在重视计划生育的氛围里,1982年颁布的宪法更加强化了计划生育,将1978年宪法的一条规定扩展为两条。但即便如此,宪法并没有明确计划生育意味着一对夫妇可以生几个孩子。但应该说,由于后来的计划生育在执行中一直只执行一胎化,这让人们觉得,计划生育就是一胎化。这当然是误解。
归纳一下:(1)一胎化制度的形成采取的是当时制定者中的一种声音,当时还有别的声音;同时即便是强调一胎化的声音,也强调当时的“当前”,而不是说永远。(2)随后的宪法强化了计划生育,但计划生育不代表一胎化制度,不能把一胎化制度和宪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画等号。
[ 董彦斌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中国法律杂志总编辑 ]
201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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