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的正当性是“制止侵害继续”。有个笑话,qj插进去时可以用刀捅歹徒,拔出来时犯罪终止不可以捅,再插的时候又可以捅了。这显然只是笑话。“侵害进行时”是相对施暴者已经明显放弃攻击,比如打完人玩手机、睡觉,或者赵逃离卧室,张没有追出来。追出来,就表示要继续施暴,看到刀还往上扑,说明施暴程度会很危险。
这都是常识可以判断的事,咬文嚼字就是偏袒强者,欺负弱者。为什么不规定,被打的人跑了,施暴者只要继续追就是犯罪,不需要再打人,就可以加重量刑。
质问其它手段代替防卫,也是单方面对被害人苛刻。男方难道除了家暴,没有别的活法了?被害人可以选择离婚、离家、求救,但这不是义务。人面对被打,还手是本能,也是保护自己最有效的手段。法律如果不能阻止施暴者施暴,就没资格阻止被害人以暴制暴。凭什么?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理解那个防卫的问题有俩,
: 1、他打她她跑了他追过来的行为是否属于侵害进行时,
: 2、他打她她跑了他追过来的情况下她是否存在其他有效保护手段,
: 如果第一个的回答是不属于,如果第二个的回答是有其他办法,那可能就不会被认定属于防卫,不是防卫就不存在防卫过当了。
:
: 话说没人去找一审判决看看么,说是有个文书号啊,看看一审上怎么写的,有没有提防卫的事儿。
--发自 ismth(丝滑版)
--
FROM 117.12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