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逗,一边说“又准又狠”不算防卫,一边说“又准又狠”可以打过失。你就是为了灌水而灌,根本不在乎当事人利益和正义本身。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为什么要这么想,正当防卫败诉不表示过失一定打不下来,故意伤害是上限,下面有防卫有过失,如果防卫实在太难打,当然尝试过失,否则前者打下来了当然皆大欢喜可是打不下来那妥妥的10年以上,而后者一旦过失打下来了就是7年封顶的没准三四年就行了而打不下来还是妥妥的十年以上,这时候到底打防卫还是打过失当然要衡量。如果只有防卫和故意两个选,那当然打防卫,毕竟没得选,于是那么怎么都要搏一把,可是分明还有其他的,自然要想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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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面你说的,那是因为你站在了高位去想什么是公平什么是事实,当事人只会想我怎么样可以少坐牢不坐牢,律师就是用来帮当事人干这件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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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别的,还是那句话,每个人有权自己选自己定,每个人看到的都是自己眼中的世界和自己眼中的他人,往下就不用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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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 ismth(丝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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