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你说警方如何能找到语言胁迫的证据?没办法是不是就等于鼓励qj?这不需要改变吗?
男人不是要证明取得过同意,而是应该真的重视取得同意,哪怕不认为有诬告风险,也要取得明确同意。和保护自己相比,尊重和你有亲密关系的人是基本的的道德。只不过如果你担心被诬告,就应该取得可以作为证据形式的同意。这完全是你个人的事,就像有人花钱买保险,有人自担风险。你自己不注意,然后要求立法纵容qj来避免自己被诬告,不是神经病吗?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呀。不能要求一个现实不可能完成的证据标准。所以不能把“证明”这个事情弄得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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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觉得是证明取得过同意,是不是要求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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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j罪的法条,规定的是有强迫手段,应该是警方去找强迫的证据呀。现在要男人来证明取得过同意,纯属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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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 ismth(丝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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