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呀。不能要求一个现实不可能完成的证据标准。所以不能把“证明”这个事情弄得太难。
你觉得是证明取得过同意,是不是要求太高了?
qj罪的法条,规定的是有强迫手段,应该是警方去找强迫的证据呀。现在要男人来证明取得过同意,纯属本末倒置。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女方证明发生过关系,男方不能证明取得过同意,就叫证据充足。不能要求一个现实不可能完成的证据标准,“充足”要相对举证的可能性和举证能力。就像我要求你证明没有上帝,否则你就必须信上帝,因为你拒绝信的证据不足,这是不讲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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