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的手段没有争议,争议一直是证据标准。口头威胁、利益威胁如何取证。我说你不配合就把你毁容,事后你控告我,我说我没说,是你主动勾引我的,还要敲诈我,那你如何证明事实是什么?证明不了是不是就算了?
qj是重罪,原因是危害严重,是人格侮辱,而不是x观念保守。你觉得不严重,那你妈妈女儿被侵犯,会说没证据就算了吗?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观点我支持,我觉得应该更大程度上回归法律本身的定义:有强迫手段。包括暴力和非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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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明显强迫手段,应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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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j罪是重罪,很大程度是立法时,x观念还比较保守。甚至有“饿死事小”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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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 ismth(丝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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