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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Re: qj就是以同意为标准的
colorful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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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13: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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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观点我支持,我觉得应该更大程度上回归法律本身的定义:有强迫手段。包括暴力和非暴力。
没有明显强迫手段,应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qj罪是重罪,很大程度是立法时,x观念还比较保守。甚至有“饿死事小”的观念。
【 在 defeatyou 的大作中提到: 】
: 啥叫观点
: 事实
: 现在的强不是不是以前的强了
: ...................
--
FROM 210.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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