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rm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原1996年为第一百六十二条,2012年修订后调整为第二百条)第三项?: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的具体体现。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的原则是公平公正,没有疑罪从无的原则,这只是民间的理解。否则客观难以取证的罪必须从无,哪怕大量罪犯脱罪也在所不惜,不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相矛盾吗?
: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但证据标准是什么、怎么算证据不足,是人为规定的概念。
: 世界上从来没有,必须“证实”犯罪的发生才能追究,司法大多是证明推理,很少有证据能证实,除非现场录像。武大案有全程录像录音,结果也只能推理,因为同一个动作还有不同的可能。所以立法只能维护公平本身,不可能维护绝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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