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八三年的司法解释就是“违背女性意志”为标准,但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在谁。男方举证同意并不难,比如事先的录音录像,事后的微信聊天,都可以留取记录。如果男方没打算犯罪,主动取得同意是可行的。但被害人不能预知加害人会qj,不可能提前准备录音录像,而强迫开始之后,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也不可能对犯罪过程进行记录。所以除非通过伤痕,否则被害人是无法证明强迫的。要求qj被害人为了留取证据,而放弃保护自身安全,通过强烈反抗和激怒罪犯来获得身体的伤痕,这也是不合理和危险的。更重要的是,男性作为x行为的发起方、主动方,可以预先选择不开始不可信的x关系,而被害人无法预判一个领导、老师、亲属、男友是否打算qj自己,无法选择远离风险。
2025年法国明确规定由加害者证明同意,不需要被害人证明强迫,说明这不是一个法理上错误的观念,没有司法解释不等于不能采取这种标准,只说明我们的观念还不够合理、立法还不够完善。
二、我前面说了,双方强弱悬殊的关系都适应责任倒置,不能不顾统计上现实大量qj逍遥法外,机械要求足够的证据“证实”存在强迫。法律不是科学实验,而是解决社会冲突,维护公平正义的现实活动。大同案男方没有否认叉入,法庭也没有公布否定叉入的证据,是男方母亲在网络渲染初女模完整、没有生物痕迹等等。法庭也解释了生物证据不构成否定性的判断,因为统计上不是必然的,有很多因素会影响生物证据的存在。
【 在 Space 的大作中提到: 】
: 反对两处。
: 一,你说需要男方举证女方未同意,这个比女方举证男方强迫更难!我不认为国家真的有法律这么说。如果有,请出原条文,或者高院的司法解释。
: 二,刑事犯罪从来都要人证物证齐全,证据链完整,不能仅凭口供定罪。但此案就是仅凭男方承认有X,就认为有,但实际上叉孺才算,本案并没有,所以——行为都不存在,谈何强迫不强迫?
: 非法拘禁还有那么一些道理,qj完全是无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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