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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Re: qj就是以同意为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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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08: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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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两处。
一,你说需要男方举证女方未同意,这个比女方举证男方强迫更难!我不认为国家真的有法律这么说。如果有,请出原条文,或者高院的司法解释。
二,刑事犯罪从来都要人证物证齐全,证据链完整,不能仅凭口供定罪。但此案就是仅凭男方承认有X,就认为有,但实际上叉孺才算,本案并没有,所以——行为都不存在,谈何强迫不强迫?
非法拘禁还有那么一些道理,qj完全是无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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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5.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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