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措辞不是这么写的
但大意就是由女方继续占有
直到登记产权后另案分割
然后没有规定登记产权的期限
只要女方不进行产权登记
就可以永远不用分割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判决产权暂时由女方所有”?这有法律依据么?这个说法肯定与当时物权法规定相左,判决“暂时所有权”闻所未闻,而且,依据法条,依据判决形成的物权,也是自登记起才设立。实践中,仅有判决书,不去变更权属,根本不能主张权利,如果登记变更有障碍,应该先通过执行诉讼解决(变更权属,协执就可以),这个法理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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