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最高法:以索要彩礼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不仅要退赔损失
错误
第一,当然有用,是不是违法行为,难道不应该越来越清晰么?有错误做法,难道不应该有所作为阐明法理以典范案例加以引导?
第二,你这种要求本质是保护彩礼,该规定只要给了无论如何绝对不退,没收了也不退,愿意违法去给那是活该。
【 在 frying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个毛线用
: 知心法官大姐姐怎么可能判姐妹有罪
: 民法都说了
: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
:彩礼根本就不应该受法律保护
:
:直接规定只要南方主张
:所有彩礼必须退回就得了
:哪还有那么多事
: ...................
--
FROM 114.254.0.*
这个太夸张了,执行不了,不如规定一个限额,比如10万,超出限额的必须退还
【 在 frying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个毛线用
: 知心法官大姐姐怎么可能判姐妹有罪
: 民法都说了
: ...................
--
FROM 120.244.25.*
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当事人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光说原则有毛线用,那不过是一句话,没有细则没有数量级的所谓原则更多的是想管的时候就拿出来当开头语。。
:
--
FROM 114.254.0.*
对,现实生活中能有个限额是最好的,不然只会形同虚设。。
【 在 Tianyake99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太夸张了,执行不了,不如规定一个限额,比如10万,超出限额的必须退还
--
FROM 183.241.204.*
但事实上不可能这么判的。。从性质上说可能有点像赠与行为一旦完成,想撤销是需要理由的,比如被胁迫被欺瞒或者附赠条款违约,这些都是理由。。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当事人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
FROM 183.241.204.*
现在的状态就是结婚时南方一面倒的吃亏
女方一面倒的占便宜
所以才会有人骗彩礼
这个问题不从根本上解决
骗彩礼救护i一直存在
一次骗十万也会有一大把人干
想要提升婚育率
必须结束婚姻中这种一面倒的一方吃亏一方占便宜的状态
其他再多解释再多规定都是隔靴搔痒
【 在 Tianyake99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太夸张了,执行不了,不如规定一个限额,比如10万,超出限额的必须退还
--
FROM 106.120.64.*
其实男的不给彩礼就行了,毕竟结婚这个东西得你情我愿,如果说一个男的不给彩礼就结不了婚,那还结婚干啥呢。。
【 在 frying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现在的状态就是结婚时南方一面倒的吃亏
: 女方一面倒的占便宜
: 所以才会有人骗彩礼
: ...................
--
FROM 183.241.204.*
早就贴过判例,不要以主观代替客观好么?认定为赠与和认定为“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是矛盾的。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但事实上不可能这么判的。。从性质上说可能有点像赠与行为一旦完成,想撤销是需要理由的,比如被胁迫被欺瞒或者附赠条款违约,这些都是理由。。
:
--
FROM 114.254.0.*
违法的财物转移不受法律保护
盗窃抢劫这种非法财物转移就算完成
受损一方也是无需理由即可要求返还财物
彩礼这种明显违法的财物转移凭什么可以例外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但事实上不可能这么判的。。从性质上说可能有点像赠与行为一旦完成,想撤销是需要理由的,比如被胁迫被欺瞒或者附赠条款违约,这些都是理由。。
:
--
FROM 106.120.64.*
对呀有判例,所有的判例都体现了彩礼并不是真的禁止索要,不谈数量的原则毫无意义。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早就贴过判例,不要以主观代替客观好么?认定为赠与和认定为“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是矛盾的。
--
FROM 183.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