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马彩云判的那个案子应该是造谣吧
我看澎湃的报道,跟网上流传的并不一样。
那个房子,大部分是双方结婚后好几年才建的,我觉得单判给男的确实不合适。
另外就是房子没有判给女的,两次判决都没有分割这个房子,因为这房子大部分是违建,没法评估价值。
所以房子最后是没有分割,法官的建议原告先去把房子产权性质搞清楚,去村里重新确定宅基地,再来起诉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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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27.102.*
所以都是根据自己情绪来没有依据的解读,挑动民意,攻击骵稚而已。攻击骵稚不满意骵稚都是自由,甚至葛明的自由也支持,这都不是不依据事实的理由。
【 在 bom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看澎湃的报道,跟网上流传的并不一样。
: 那个房子,大部分是双方结婚后好几年才建的,我觉得单判给男的确实不合适。
: 另外就是房子没有判给女的,两次判决都没有分割这个房子,因为这房子大部分是违建,没法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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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114.254.2.*
FROM 114.254.2.*
房子是婚前建的
用的是女方宅基地
男方出的钱
花光了男方所有拆迁款
建了一栋楼
那笔钱在当时中关村能买200平米房子
离婚时男方拿出了取款证明
证明建房款由男方支付
女方没有任何同期资金流动的证明
马彩云认为无法证明南方的钱用于建房
也不能排除女方有其他资金来源来支付建房款
所以不承认男方支付了建房款
马彩云也不是完全不支持男方对房屋的产权
但由于房屋没有完成产权登记
所以判决产权暂时由女方所有
完成产权登记后再与男方分割
这看起来有些公平
但有一个巨大的漏洞
产权由女方所有
所以只有女方可以进行产权登记
而判决又没有对女方的产权登记时间有任何约束
只要女方一直不登记
就能一直占有这栋楼的全部产权
也就是说按照这个判决
男方实际上永远不可能分割到产权
马彩云的判罚看上去不是枉法
但是不能细抠
【 在 bom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看澎湃的报道,跟网上流传的并不一样。
: 那个房子,大部分是双方结婚后好几年才建的,我觉得单判给男的确实不合适。
: 另外就是房子没有判给女的,两次判决都没有分割这个房子,因为这房子大部分是违建,没法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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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0.64.*
所以,你觉得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判?
房子是婚后所建,还建在女方的宅基地上,完全判给男方不应该吧
【 在 frying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房子是婚前建的
: 用的是女方宅基地
: 男方出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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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m FROM 221.227.102.*
FROM 221.227.102.*
第一肯定得承认男方出资
其次要求女方限时完成产权登记
然后进行产权分割
如果到期没有完成产权登记
则直接把房产判给对方
没有最有那个约束
产权登记永远不可能完成
【 在 bom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你觉得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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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0.64.*
问题特别大,关键点有几个:
1、到底事实如何,判决书怎么判的?
2、同犯判决书怎么判的?
3、为何要隐藏马其它判决书?
4、马有没有资格追认烈士?
如果明目张胆徇私枉法,还能被追认烈士,不但是对烈士称号的亵渎,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损害。
但没任何部门回应说明这件事。
【 在 bom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看澎湃的报道,跟网上流传的并不一样。
: 那个房子,大部分是双方结婚后好几年才建的,我觉得单判给男的确实不合适。
: 另外就是房子没有判给女的,两次判决都没有分割这个房子,因为这房子大部分是违建,没法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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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8.247.149.*
要么定期分割,要么给另一方补偿
一把把人财产拿走完了,换谁也授不了
【 在 frying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一肯定得承认男方出资
: 其次要求女方限时完成产权登记
: 然后进行产权分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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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8.247.149.*
另外房子是婚前建的?
我看的资料说是2008年建的,2003年俩人都结婚了
【 在 frying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房子是婚前建的
: 用的是女方宅基地
: 男方出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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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27.102.*
马彩云还判过错案,离婚n年后,前妻起诉分割房产。
幸亏二审改判了。
【 在 bom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看澎湃的报道,跟网上流传的并不一样。
: 那个房子,大部分是双方结婚后好几年才建的,我觉得单判给男的确实不合适。
: 另外就是房子没有判给女的,两次判决都没有分割这个房子,因为这房子大部分是违建,没法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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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7.236.*
很简单的事,公开判决书,有明显错误就改正,没有就维持。
但就是硬挺着,死不认错,连判决书都不公开了。
【 在 lshaaaa 的大作中提到: 】
: 马彩云还判过错案,离婚n年后,前妻起诉分割房产。
: 幸亏二审改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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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8.247.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