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急问这是谁的责任【补充行车记录仪】
纠结这些字眼没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的原文是,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就是这一句话,再没有其他文字了,没有所谓的“完成并线”和“未完成并线”的表述,也没有更细的解释,更没有所谓的量化指标。
你说这是不是一个标准?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
交警如何依据这个法条来确定事故责任?
我们作为非专业人士,只能看案例。通过案例来领会交警判罚的尺度。
而且,不同的年代,不同的技术条件下,交警的判罚尺度也会有调整。
我们也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自己的既有观念,跟上时代的步伐。
以前的老案例已经不一定适用了。
拿并线事故来说,法律条纹没变,交警的判罚结果却变了,为什么?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量化和客观是两个概念。定性或定量规范描述并明示才能是,请问即便定性规范描述所谓影响,有么?你可以能说主观可以当标准么?主观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和标准本身的客观属性,根本不是一个范畴也互补矛盾。搞理工的才更应该认识到这个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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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ptco FROM 123.122.163.*
FROM 123.122.163.*
所以从撞击面判断是最容易的,实际也是这么操作的
【 在 xeagle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完蛋了, 还是只能凭交警主观判断了, 每个交警都可以有自己的执法标准.
: 不过天朝一直这样和稀泥, 老百姓也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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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8 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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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kettle FROM 14.153.187.*
FROM 14.153.187.*
撞击后方正面就是后车责任?我知道的近几年的案例可不是这样的,不论撞击的是正面还是侧面,都是判前车全责。
我所知道的实际操作,是这样的。
【 在 kettle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从撞击面判断是最容易的,实际也是这么操作的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8 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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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3.122.163.*
变道事故定责目前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我是认同的,所以别扯什么完成了就是追尾,因为交规里也没有什么是并道完成的明确定义
我说不能以完成并道来判定后车追尾全责当然是有依据的,依据就是交规规定的不能影响...,除非交规规里有规定说并道车身摆正,完全进线后继续行驶n公里才算完成变道,那这个就可以作业客观的量化的标准,才能说并道完成后再撞就是追尾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明确说了观点,目前没有明示的客观标准,就是一个事实。我不能不负责任的编造一个所谓的标准误导大家。你承认没有客观标准的话,更不应该误导了。说啥决不能,要有依据,要负责。除非你认为说话不需要有依据也不需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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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cloudlight FROM 58.241.4.*
FROM 58.241.4.*
没这回事,这种情况只是以前没有记录仪没有监控的时候,如果完成并线,并线的死不承认并线了,交警按照现场只能判定追尾全责,现在有各种监控,没这一说了
【 在 iTuzi 的大作中提到: 】
: 前车的责任。
: 你是前车无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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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8.48.*
规定不是早贴了?我早说了没有明示影响是否存在判定标准啊。交警主观上判断情况的存在,并不能证明或证否标准的存在。同时,根本不存在交警判罚结果的改变这一事实。倒是,不同交警判断时主观差异一直存在。
你既然这么信誓旦旦,为啥不肯明示判断标准并为之负责?说不清标准,也不负责,有什么参考意义?
相反,我的观点我能负责。别人并线撞了,不一定无责。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纠结这些字眼没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的原文是,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 就是这一句话,再没有其他文字了,没有所谓的“完成并线”和“未完成并线”的表述,也没有更细的解释,更没有所谓的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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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28.4.*
我没有说过一定算追尾,只是说有按追尾处理的案例。这怎么是扯?只有毫无依据毫不负责的说一定不是追尾的,才是扯。
你后面说的更是自相矛盾,完成并线了如果是事实了,还扯什么?现在都是争论,怎样才算完成并线的标准。前面说不能以完成并道来判定追尾,后面又说“ 才能说并道完成后再撞就是追尾 ”,你到底想说什么。别人其实都很清楚,并线完成与否的标准是症结。
【 在 cloudlight 的大作中提到: 】
: 变道事故定责目前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我是认同的,所以别扯什么完成了就是追尾,因为交规里也没有什么是并道完成的明确定义
: 我说不能以完成并道来判定后车追尾全责当然是有依据的,依据就是交规规定的不能影响...,除非交规规里有规定说并道车身摆正,完全进线后继续行驶n公里才算完成变道,那这个就可以作业客观的量化的标准,才能说并道完成后再撞就是追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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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117.128.4.*
FROM 117.128.4.*
如果小车并入时满足100米安全车距,那大客车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就是导致事故的过错之一了
但是小车高速路停车或者是连续并线也应该是导致事故的过错之一。
考虑到此种行为的高度危害性和普遍性,现在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
【 在 Mullet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案例里面,奥迪减速连续变更两车道,后面客车没有减速避让不及,撞到高速护栏,客车全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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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41.*
我也是醉了,你回帖之前都不好好看看清楚,还打这么多字。
【 在 Hurricane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这回事,这种情况只是以前没有记录仪没有监控的时候,如果完成并线,并线的死不承认并线了,交警按照现场只能判定追尾全责,现在有各种监控,没这一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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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36.38.*
那是你驾龄太短。以前(十年前吧),只要前车进线,只要撞击的是后部正面,一律按后车追尾算。
现在不论撞击侧面和后面的正面,只要证明前车是并线车,不管你所谓的是否“以完成并线”基本上都判前车全责。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规定不是早贴了?我早说了没有明示影响是否存在判定标准啊。交警主观上判断情况的存在,并不能证明或证否标准的存在。同时,根本不存在交警判罚结果的改变这一事实。倒是,不同交警判断时主观差异一直存在。
: 你既然这么信誓旦旦,为啥不肯明示判断标准并为之负责?说不清标准,也不负责,有什么参考意义?
: 相反,我的观点我能负责。别人并线撞了,不一定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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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ptco FROM 123.122.163.*
FROM 123.12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