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两个公司之间如果愿意合作共建资源共享那当然好了,别人没理由反对。
冲突协调机制、技术保密、保障成本分摊、事故善后之类的事情他们自己商定。
或者也可以一家为主另一家按次租用。
但要他们不能指望别人去做这个共享机制。
要上级监管部门出面牵头做这个事情的话,
首先衙门的定位就不好强行行政干预商业公司的具体运营和技术问题,
理论上说,他们只能说法规禁止什么,这部分是指令性的;
然后,是政策鼓励什么,通过给胡罗卜的方式做,这个多半也得套个指导文件为依据吧。
另外,回收场和潜在事故落区规划都是要命的事,要我是监管部门,肯定不会主动去揽相关的事情。只能做个尽到监管责任,顺水审批放行的人。
【 在 sunbirdy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知为啥回收场还要另建一个,还近了一百来公里
: 和蓝箭公用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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