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回购主体是公司,公司为有限责任,没钱。这时候回购权价值为0,就没有价值数亿的回购权被几百万新公司股权打发了的说法---罗并没有否认这一点。
所以这就是明摆着的事。
至于诉讼,谁说诉讼和网上发帖只能二选一呢?
第二,郑刚只是网上发帖,没有证据证明花钱请了水军造势。所以还不能说他是造势。只不过和他一样遭遇的投资人赞同他的说法罢了。
【 在 dxzsy 的大作中提到: 】
: 咋叫明摆的事。
: 如果回购协议是罗永浩,那直接发起诉讼就可以了,何必还在网上造声势呢?
: 我原来做投资的,规模虽然不大、但投出去的也有几个亿了。回购承诺要分情况,主体未必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经常遇到实际控制人没钱、但被投企业有钱、且可以源源不断融到钱,所以由被投企业签署承诺回购协议(这也是有一段证监会要求IPO企业在上市前必须作废掉回购协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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