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叫明摆的事。
如果回购协议是罗永浩,那直接发起诉讼就可以了,何必还在网上造声势呢?
我原来做投资的,规模虽然不大、但投出去的也有几个亿了。回购承诺要分情况,主体未必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经常遇到实际控制人没钱、但被投企业有钱、且可以源源不断融到钱,所以由被投企业签署承诺回购协议(这也是有一段证监会要求IPO企业在上市前必须作废掉回购协议的原因)。
至于你说的掏空,那是违法行为,关联交易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关联方回避),查实后(比如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实际控制人是需要承担责任。
【 在 mulder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不是明摆着的事吗?如果回购义务是锤子公司,那罗胖新公司和锤子公司毫无关系,何必给新公司的股权给锤子公司的股东?
: 回购义务当然是创业者的,这是投资的惯例。
: 对,这其实就是传说中的对赌协议的一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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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dxzsy FROM 59.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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