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明摆着的事吗?如果回购义务是锤子公司,那罗胖新公司和锤子公司毫无关系,何必给新公司的股权给锤子公司的股东?
回购义务当然是创业者的,这是投资的惯例。
对,这其实就是传说中的对赌协议的一部分。
要不然投资的资金来了,实控人有的是办法把资金掏空运作到自己的关联方去。
【 在 dxzsy 的大作中提到: 】
: 关键是回购协议的主体是谁啊,罗永浩,还是锤子科技呢?
: 如果是罗永浩,那没的说,罗永浩在逃避责任;如果是已经资不抵债的锤子科技,那么罗永浩转点VR公司股权给投资机构,已经算有担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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