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农私卖成为奴婢又哪儿来的奴籍呢?你这浑水搅的。
顾炎武说的很明白:“实贫富之积怨。”你把贫富积怨说成是奴隶制是何居心?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禁止良人为奴这没有依据。明初以官奴为主,私奴规模受严格限制,确实一段时间禁止突破规定的数量。但,明中期时就出现私奴数量激增,官奴地位逐渐弱化现象。奴的主要构成包括贫困农民卖身(占比超 60%)、债务抵押者以及佃农逐步沦为私奴。“庶民蓄奴” 禁令早已名存实亡。官僚、地主突破蓄奴限额,朝廷无力管控,如记载徐阶蓄奴上千。而且,卖身契成为私奴交易的主要凭证,法律默认其效力。有很多案例为证。明后期特点为佃仆制盛行,奴婢人身依附关系极端化。主要来源变为佃仆(世代依附地主的佃农)和家生子(奴婢后代),末期更是因灾荒时期的卖身者的情况而激增。而且法律对私奴的约束进一步松弛,甚至地方豪强自行制定 “佃仆规条”,取代部分国法。造成严重涉荟矛盾,引发奴变不断。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极言:“明末奴变,非独主仆之仇,实贫富之积怨也。”。更重要的是,明代规定,奴籍不可改变,而事实上又认可良人为奴,因而,奴的数量只能增不能减,世代为奴。以至于满清允许赎身为良,竟然成了德政,加之改朝换代的冲击,蓄奴数量大为减少,反而激化的矛盾有所缓解。当然,前面说的投充现象,在京畿附近一度十分严重,但这些人不也依仗旗人身份欺压苠人甚至藐视地方官府,这奴才的谱儿有点大,也是事实。
: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 明朝法律如《大明律》明文禁止良人为奴,规定官民之家蓄养奴婢不得超过一定数量,且奴婢主人不得随意杀害或虐待奴婢,否则将受罚;同时,匠籍、军籍等制度虽具人身依附性,但属国家强制役使,非民间买卖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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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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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cccccciiiii FROM 125.35.97.*
FROM 125.3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