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如果苏享茂的死是翟欣欣造成的,那净身出户的都跳楼
阿道夫也是这样想的
【 在 ksxfhs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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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为了建立现代法制社会,不介意全突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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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以为是G人,就能多一丝同情,但凡人杂,不分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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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保留最优秀的基因和最好的制度,才能保证长治久安,凡以历史人情为借口的,都在突突之列,不分任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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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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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7.13.*
你根本不懂啊,对自己不利的证言比对自己有利的证言证明力要大得多。收集证据准备上告的是苏雅凤,苏享茂是被迫的。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好笑,人家遗言说了被谁逼死,你这么信遗言不知道是帮谁呢……弱智。人家遗言指控明确,生前就开始收集证据,没在个别只言片语中涉及的内容就是不重要不存在?看着你毫无逻辑的打滚真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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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0.87.30.*
房屋有贷款在押,不等于有贷款的房子不能出售不能变现。更何况按你说的其中一套已经结清房贷,所以这套房就不存在什么有贷款不能变现的问题。重新申请了贷款和重新申请到贷款,又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你有意混淆这些基本概念意欲何为呢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好笑,人家维持经营生活没有花销么?你这数字是毫无依据的。房子都有贷款,本质上属于抵押物,不能变现。其中一套已经结清房贷重新申请了大额抵押贷。你根本不想讨论事实,只是剪裁造谣而已。计算上裁剪事实,然后造谣苏根本没有过的,与其无关的,甚至与其生前表态矛盾的所谓证词,全然不顾意见性证言根本不属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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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0.87.30.*
法院判决书认定第一次要钱是6月16日,在6月16日之前苏已经不想办婚礼了。要换房和要把苏婚前买的房子卖点变成婚后购买,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事实,后者是你自己对女方意图的推测没有事实证据支持。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胡扯。翟多次提离婚要钱,每次都有理由,最后一次是要换房,吧苏婚前买的房子卖掉变成婚后购买,这都是有事实证据的。你完全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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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0.87.30.*
苏雅凤敢公布完整的判决书么?笑死。现在已经有民事判决书,怎么不贴个完整版来piapia打我的脸呢,笑死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撒谎造谣毫无意义。看判决piapia你,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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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0.87.30.*
你们完全是在用基于权力的权威来掩盖对真相的歪曲,所以一谈细节你们的各种马脚就露出来了,最后只能把圈里鸡冠作为你们最后的遮羞布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撒谎造谣毫无意义。看判决piapia你,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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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0.87.30.*
翟的下面镶金钻了,你没有镶,也没必要羡慕嫉妒她,因为你也可以的。加油,姐妹!
【 在 kisspanda 的大作中提到: 】
: 才算合理吧???但事实上,净身出户的人也没有去跳楼啊……所以,翟欣欣和苏享茂离婚分钱一定不是苏享茂跳楼死亡的原因……讲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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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90.41.*
毫无法律常识的奇葩,认罪是态度,是意见,呼格从未认罪是基本事实,对捡檫院对一审庭对上诉庭都没有。
我根本没有说过女方认罪证明有罪,你又在无耻造谣。认罪认罚是客观事实,不是口供。
【 在 bjbj8 的大作中提到: 】
: 在侦查机关做的口供不是口供么,对检方翻供不是翻供么?你用女方认罪来论证女方有罪,就是靠自认其罪,和口供不是同一个性质嘛?你的常识不名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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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5.35.85.*
你一贯毫无依据造谣,翟欣欣不是根据自己意志表明认罪认罚意见,你没有任何依据,翟欣欣不能获取律师协助登正常权利,从而不能获取信息等都是你主观臆断。
我也从来没有说过这是有罪证据,你一贯无耻造谣。她认罪认罚是个客观事实,表明一,她个人认知,二,极有可能或者几乎必然成为从轻量刑因素。
【 在 bjbj8 的大作中提到: 】
: 口供和认罪都是在人身在控制下不能充分获取信息不是根据自由意志做出的表述,作为论证有罪的证据(我说的不是法院,说的是你)显然是薄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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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5.35.85.*
首先,你在造谣,没有任何死亡表示。没有任何逃避罪责表示。担心公司前途产品命运甚至自身命运,和逃避是两个含义。其次,二者均不存在,你扯什么因果关系根本无稽之谈。
【 在 bjbj8 的大作中提到: 】
: 因果关系当然是客观了,在本事件中苏享茂多次表示自己要死亡逃避罪责,这不是微醉紫砂的有力证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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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5.3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