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油一对情侣恋爱同居,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分手,然后签订“经济补偿协议”,载明男方向女方进行经济补偿10万元。但男方支付2万元后未再履行,女方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剩余的8万元。6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经济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并非原告(女方)在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支付共同生活相关费用的补偿,而是基于双方分手给与的补偿,俗称“分手费”。此外,原告在分手时以搬离被告住所为条件索取“分手费”,被告迫于原告不搬离其住所答应支付“分手费”,这与自主、自愿、自由、纯洁的爱情相背离。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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