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谈话基本上不让当事人发言,数次打断,最后说要求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完全就是偏向于另一方。
这种情况下如何防止承办人员被着合议庭枉法裁判呢?看了一下如果不开庭审理的话,合议庭其他成员主要依据承办员出具的审判报告来作出评议,这样的话承办员很可能在审判报告里做手脚,故意隐瞒一些关键的不利的主张,左右案情审判。合议庭其他成员可能都没有机会阅卷。
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未承办员枉法裁判呢?
问了一下法院,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联系方式电话都不公开,那有必要把书面答辩材料给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包括审判长都邮寄一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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