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是建筑工人,领班,工作上有部分工作内容是对工作进行分配、考核、计工作量。案发晚上睡觉前被同事持刀伤害死亡,事由是凶手嫌疑人因工作量计算与受害人协商产生争执,当晚在饮酒情况下行凶,地点在建筑工地内简易房宿舍中。案件本身刑事立案。
求助受害人是否可认定符合工亡。
根据第14条,第三款: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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