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是哥们上周找我咨询的那个当事人吗?
1、之前司法判例,购房者A女士购买了发生过凶案的房屋,自己不敢住,而是出租给了他人居住,13年后卖房给了B,并未如实告知。B起诉A和中介,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协议,退还订金+首付,中介退中介费。
2、具体在国内的司法实践,现行法条并无明文规定对凶宅的定义;可根据“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序良俗”原则,审查购房协议中是否有约定,比如卖房者需要尽到对于房屋真实情况需要如实告知给买房者的义务。如卖家确实未尽如实告知的义务,买家可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理由主张解除合同。
3、假设上诉案件中,A购买后,一直自己居住。可以认为A对之前凶案事实并未产生主观上的反感,况且已经持续13年,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于买房者解除合同的诉请不一定会支持。
举个例子,北京的四合院往上数200年,哪个没有凶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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