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楼上两位解释。以上描述简化了下,为了描述清楚。其实,案B两个诉讼请求,1.赔违约金,2。办理过户登记。 诉求2被一审法院支持,1被认为是重复起诉,不予受理。按照判决吸收裁定的原则,最后出了个判决书。二审的上诉理由,不服对诉求1的不予受理。估计是一审是判决吸收裁定,只有判决书,没有裁定书,二审就直接当一审是判决了?直接审理了。这种情况申请再审或者抗诉,有可能成功吗?感觉法院和检察院很多时候也是和稀泥。不直面证据,明明是逻辑性很强的证明关系,他们就一句 不足以证明,并无不妥之类的话语避重就轻。大篇的法律文书都是用来描述一些无关痛痒的的事情,对关键的证据避而不谈或者一笔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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