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那就比法官是法盲还可怕。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相对人未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若发生担保,需进行董事会等法定程序批准并公告披露,但2017年签订《差额补足协议》时,三家上市公司均未进行过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大股东未经董事会违规担保,但法官完全就置民法典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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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APC FROM 219.14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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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70.2KB) 民事判决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