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典型的三观不正。不管法律是否对这个现象进行惩处,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外多支出钱财,跟偷盗无异。
举个家庭例子,你小孩以买书为由,向你要100元,实际书只40元,他截流60,你允许吗?如果你允许,那么我们三观不合。相信很多家长都会去问问这60是咋回事,下次给孩子钱都会格外注意。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项就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行为性质就如下认定: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67楼解释。法律不能光看法条这几行字。
: 就算光看这几行字,挪用都不构成,怎么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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