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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基金募集书特别提示“本文件不应被视为亦不构成要约或要约邀请
hong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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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20: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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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的基金募集书,在《特别风险提示》章节,特别注明“除本特别风险提示外,本文件其他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被视为亦不构成向任何人士发出的要约或要约邀请”
现在投资人能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将其认定为要约邀请,并针对管理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提请赔偿不?这个法院会支持当时约定的提示,还是支持现在的《民法典》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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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24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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