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
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
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就是“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该怎么理解?这一句话怎么断句。
我有两种理解: 1,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回应,也可以不予以回应。
2,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回应,但回应的方式“释明
等”由法院自主选择。
在我经历的诉讼中已经出现了“1”理解中的情形“法官不予以回应”。
假如是应该按照“2“理解的,法官不予以回应的话,又向那个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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