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陷害孙宏斌的手法,跟陷害付林的手法类似
你说的这些,在当时法院可不这么认为。
没见过把一些不合规范的潜规则之类的东西堂而皇之要求合法化的。
违规就是违规,而且他也说不清楚到底是为了公司经营还是自己私存,这钱挪出来还没开始使用。凭啥就认可他为了经营而不是为了以后贪污?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既不算挪,也不算用。
: 1、钱脱离控制、偏离正轨才能算“挪”,
: 而孙只按行业惯例、公司惯例把钱放在另一个账户,过程应该是公开,公司应该是了解的,这怎么算脱离控制、偏离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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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30.236.*
1、疑罪从无是基本逻辑,早已有之,
法条中明确提到这词较晚,但其精神早就在法律中有体现,并不是说1996才有。
2、法律不是用来赋权的,而是用来剥夺权力--判罪的,法无明文非禁止--对自然人。
只要老刑法没说疑罪从有,就不能按照有错推定的逻辑判断孙的案子。
这里又涉及一个法谚:法无明文。
这些基本概念你不知道,光看法条只能望文生义,结论就黑白颠倒了。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中国的疑罪从无是从1996年开始的。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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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7.*
1、你又循环论证了,合不合规还在讨论中。
受控、公开、惯例化,是受控的理由,
受控就是“没挪”,“没挪”就是合法的理由。
2、孙应该是能说清13万搁那的理由,是法院不承认这个理由。
这个证据也得你找,因为无错推定。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的这些,在当时法院可不这么认为。
: 没见过把一些不合规范的潜规则之类的东西堂而皇之要求合法化的。
: 违规就是违规,而且他也说不清楚到底是为了公司经营还是自己私存,这钱挪出来还没开始使用。凭啥就认可他为了经营而不是为了以后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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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7.*
罪刑法定也是很晚才出现的
【 在 opppo1212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1、疑罪从无是基本逻辑,早已有之,
: 法条中明确提到这词较晚,但其精神早就在法律中有体现,并不是说1996才有。
: 2、法律不是用来赋权的,而是用来剥夺权力--判罪的,法无明文非禁止--对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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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229.85.*
钱都转到私户了,没花就不算挪用?
那么领导贪了一个亿到自己私户,一直没敢花,是不是也不算贪污?
领导说我只是帮公家存着...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就叫断章取义,割裂整体事件看局部。
: 挪没挪,要看全局,人家后面应该很快会用于公用,那么公款公用何挪之有?你不能看事看半拉。
: 如果公检法突然插进去干扰人家营业,导致这钱没法用于公用,那是执法造成的问题,就像万用表测量弱信号,发现信号不合格,那是你测量方法的问题,不是信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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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245.26.*
凭啥做无罪推定?挪了资金,然后告诉我是合法挪?然后告诉法院,我是为了公司才挪了资金?你自己信吗? 你信,法官也不信呀。除非他有证据,经过公司允许这么使用。
他这个13万,是以其他名义弄出来的,是合法的出来的,有正当理由,意思是说不需要再拿票据去跟单位销账。所以,判他坐牢没啥不理解。我不知后来为啥判他无罪,或许他提供了新的证据。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真是法盲,无错推定听过没?--对自然人来说。
: 基于无错推定,所以我认为他各个环节没问题,除非控方给出反证。
: 还有一个法谚是,嫌疑人没有责任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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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30.236.*
96年才有,是我百度的。你说的这个,当时办案法官有没有采用还是个问题呢。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1、疑罪从无是基本逻辑,早已有之,
: 法条中明确提到这词较晚,但其精神早就在法律中有体现,并不是说1996才有。
: 2、法律不是用来赋权的,而是用来剥夺权力--判罪的,法无明文非禁止--对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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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30.236.*
我到那给你找呀
我只能告诉你当时判他有罪,也是证据确凿的,是北京高级法院判决的,算终审了,这案子不可能闹到高院。后来呢,判他无罪,也是有事实依据的。我相信法院。
你明白我的立场了吧?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1、你又循环论证了,合不合规还在讨论中。
: 受控、公开、惯例化,是受控的理由,
: 受控就是“没挪”,“没挪”就是合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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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30.236.*
有罪也对无罪也对,错的是孙宏斌?
【 在 natie (板凳)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到那给你找呀
: 我只能告诉你当时判他有罪,也是证据确凿的,是北京高级法院判决的,算终审了,这案子不可能闹到高院。后来呢,判他无罪,也是有事实依据的。我相信法院。
: 你明白我的立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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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229.85.*
是,但不代表出来之前就不该如此,
出个明文,只是更明确些。
【 在 VaNistelrooy 的大作中提到: 】
: 罪刑法定也是很晚才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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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