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敲诈、盗窃、故意杀人、非法拘禁、强奸,这些罪名都有帮助犯,都要处罚帮助犯并且数罪并罚,为何只有拐卖妇儿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不追究那些帮助犯的行为责任?为什么很多人逃出来后向有关部门举报迟迟惩处犯罪分子?
买卖儿子的法律定义所指对象客体必须是商品,买到了商品就拥有了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人口怎么能成为买卖的客体呢?为什么中国特色的法律里会定义一个“买卖人口”的特殊词汇,并且量刑三年以下,立法的初衷是什么?
一旦被凶手控制,就连西安交大女博士、同济大学女硕士、清华大学女学生,北京女中学生都逃不掉,何况云贵川的文盲女子,有关研究,80年代以来被拐卖妇女超过百万,甚至有研究称仅徐州一市的民族构成和人口比例都出现较大异常,这些年有关部门是没有发现,还是有意纵容?
拐卖妇女儿童有着深层次的原因,重男轻女、繁衍后代,农村落后,农民的愚昧,这些只是一方面;这些年,但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一味地纵容犯罪又是另一方面,长期存在又得不到扭转,想想细思恐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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