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的理解是说明认可反抗殴打但是不足以认定为自卫杀人,也就是没有认定那个拿刀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当然这是我自己的理解,不一定对,只是我自己的看法。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反抗殴打”是明确写在判决书里的赵晓红陈述,并且明确写了“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 所以,赵晓红关于反抗殴打陈述到底是采信了还是没采信?没采信为啥写到判决书里还加以确认?
: 还是又回到了起点,你一方面认为不采信的证据不会写到判决书里,一方面认为写到判决书里“本院确认”的证据可以处于采信和不采信的叠加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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