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是一个公诉案子啊。
怎么能被告提出她是自卫杀人,就应该由她举证呢?
要是这个逻辑成立,审判之前不应该拘留她,应该把她放出来让她自己找证据呀。
她都没人身自由了让她举证符合司法公平?
法理上当然是她提出自卫杀人。警方和检方就要去做工作核实,在法庭上举证说她不是,公诉方举证不能就应该推定她是自卫杀人。
我觉得特别可笑的是,现在人的法制观念连古代“青天大老爷”都不如。古代人起码知道,当堂喊冤了要问清楚情由。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对于刑案来说确实表现为有疑点就保被告,于是可能是他杀的但不能排除还有可能是别人杀的,于是人就不是他杀的,是不是他杀的都不是他杀的。
: 但已经确定了人就是他杀的,这时候他说他是自卫杀人,是需要他提出证据证明那是自卫,那么如果他提不出来证据或者他提的证据不足以被采信,自然就不是自卫杀人了。
: 这时候不可能用排除法,也就是不可能采用“无法证明被告是自卫杀人——意味着无法排除他不是自卫杀人——于是利益归他——最后他就是自卫杀人”的路子,不然那成啥了。
: ...................
--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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