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你没有理解她的意思,她就是在说你提出的这些防卫采信的前提其实不应当是前提嘛。
法条而言确实没有所谓的必须几级伤必须屡次过往必须他人获知从而才能认定有防卫可能,是咱们这边在报案实践中普遍采用了类似的逻辑,于是才有了我们看到的防卫成立需有前提的结果,而这一点也恰好符合很多人基于直觉或者说朴素是非观的想法,于是两边合上了。
那么如果人纠结于法条本身,或者执着于家暴在客观上存在的隐蔽性可能,自然而然想法就不一样了呗。
【 在 qianyishi 的大作中提到: 】
: 伤口的位置以及力度是一个比较强的证据指向故意。如果是指向防卫那要有比这个更强的人证物质才可以:比如邻居以及亲友曾多次见证男方家暴女方以及女方有验伤以及报警记录等等,这才会导致女方在本次状态中会判断男方会给她造成更重大的伤害而导致拿刀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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