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只能证明男的被女的捅死了。但是事件起因和经过,无法靠物证还原。本案实际上案发过程是靠女方口供还原的。
女的的陈述是:“因为挪床产生口角。男的殴打她,她逃向卫生间。路过餐桌时拿起刀指着男的,然后男的扑上来。”
法庭完整引用并确认了这一陈述。
但在判罚时,只考虑被告陈述的“挪床产生口角”这一对被告不利的事实,没有考虑“被殴打反抗”这一事实。
这是违反证据规则的。
按照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证据不能割裂对待、断章取义式采用。对于被告对同一个事情的陈述,不能割裂开来,仅采用对其不利的部分,而忽视对其有利的部分。如果认为被告说谎,那这整段陈述就都不可信,“琐事纠纷”起意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在 qianyishi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段话让人觉得很荒唐且不可思议
: 这段话的本质就是没有监控录像这种级别的证据存在情况下,所有类似的案子就只能无罪释放了是么。那证据链是什么意思,证据之间的互相印证又有啥意义,李昌钰那样的人存在是完全不必要的难道?
: 法医和现场勘察以及邻居等证言都指向了致命伤是女方导致的,并不仅仅是女方说自己动刀就可以定下来的。为什么不是男的zs为什么不是邻居他杀为什么不是外来人谋杀这些都得根据多方证据排除的啊,只不过这个过程不会都给你展示在判决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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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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