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司法肯定不会都认为是真的,但是写到判决书里并明确说明“本院予以确认”的证词和陈述,就是法院经过综合判断认为达到法律真实的。
至于怎么判断真伪,也有很多办法,虽然不是100%准确:比如被告不同时间不同场合的陈述是否一致,比如一般认为案发当时的陈述较为接近真实、事后翻供较为不真实。
这个案子比较奇怪的是,判决书明确把她的陈述写下来予以确认,作为还原案件经过的依据,又刻意忽略这段文字里她关于防卫的陈述——这是自相矛盾的。
司法认定事实不能是个薛定谔的猫,针对同一个事儿的同一个陈述,不能处于采信和不采信的叠加态。
【 在 whiho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如果说有疑点
: 就是为什么不定故意杀人
: 我实在看不懂是怎么排除的杀人故意
: ...................
--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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