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需要有证据支持法官的观点。无论具体如何表述,写在哪里,都要明确哪个证据哪一部分证明什么事项。某个观点有123个证据证实。不能说本案有一百个证据,我都看了,我认为结论是xxx。这没有完成证明。好比我看完刑法,认为你有罪,这样不行。
判决要主动去完成证明,不是把证据列出来就不管了,留给谁去判断?
【 在 sevenrivers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个说法有点意思,你觉得"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是指确认以上证据都属实的意思?建议你三思之后再考虑下。有上下文的。
: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 而且不光出现了,还明确写了“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 : 合着这法院是对证据三性不用实质审查,不管内容真假都笼统写确认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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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 ismth(丝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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