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自己都没有说被追到卫生间啊,你哪编出来的?
原话是“她被打急了,就向卫生间跑,跑到餐桌旁时,看到刀,就拿起刀指向被害者”
自己都承认拿完刀就转身举刀,没有继续退的剧情
现场勘察结果里血泊就在房门口
女方陈述捅完就拔刀了
所以血泊位置就是捅人现场
这些法院都确认了
你对哪条有意见?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判决书哪里说了是在卫生间被捅还是不是?
: 倒是引用了女方陈述,说被追到卫生间。然后判决书可以对这这样的陈述,既不说采信和采信的理由,也不说不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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